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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女员工的特殊法律权益有哪些?
2008-07-23 11:13:17 来源:夏磊律师
女员工是一个特殊的法律群体,在我国享有与男员工基本相同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但是毕竟男女生理差异客观存在,其社会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劳动法规在女员工的法律权益方面给予了特殊的关注。
笔者整理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以资参考:
1、女员工有权在适宜工作岗位不被性别歧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单位不得在女员工结婚、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5、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6、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7、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8、女员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9、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10、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1、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12、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经治疗效果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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